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74號
SCDV,102,司催,174,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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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福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雙慶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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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