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山意風險控管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村野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所載與契約書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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