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債 權 人 邱鈺珊 王春葉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賴振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鈺珊、王春葉等給付金額各 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借據不一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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