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謝如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鑫國際有限公司、陳素真、陳焙耀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陳素「真」或陳素「貞」或陳素「眞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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