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29號
SCDV,102,司促,5429,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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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債 權 人 陳天祿即丸昌商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振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丸昌商號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
  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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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