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31號
SCDV,102,司促,4931,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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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債 權 人 蔡明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恭宏、張芳定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何?
       ②對債務人張芳定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③九鼎豆花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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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