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931號
債 權 人 蔡明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恭宏、張芳定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何?
②對債務人張芳定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③九鼎豆花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