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曾鴻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渭銘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