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黃甜妹
黃奕翔
李鴻泰
李國智
上列上訴人與張國東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48號返還土地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49,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