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得意
王宣壹
彭世泓
黃文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被 告 郭錫霖
蔡展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得意、王宣壹、彭世泓、黃文錫、郭錫霖、蔡展 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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