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8號
SCDM,102,易,78,20130604,6

1/3頁 下一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耀慶
被   告 劉冠林
被   告 鍾宇軒
被   告 戴宏恩
被   告 蔡維峻
被   告 林銘宏
被   告 游子緯
被   告 許仲毅
被   告 張治遠
被   告 林家儀
被   告 黃俊誠
被   告 許元瞬
被   告 林雅雯
被   告 陳保竹
被   告 李如玲
被   告 莊逸廷
被   告 蔡宛玲
被   告 葉南宏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王淯霖
被   告 廖庭佑
被   告 蔡武憲
被   告 廖晨宇
被   告 廖紹偉
被   告 楊顯華
被   告 吳俊誼
被   告 蔡承俞
被   告 黃名展
被   告 岳建安
被   告 曾琪鈞
被   告 謝富江
被   告 高芙蓉
被   告 古志揚
被   告 李緯倫
被   告 張仲豪
被   告 蔡浚瑋
被   告 陳勇助
被   告 鄧文青
被   告 潘振源
上列被告38人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1237號、102 年度偵字第3136號),被告38人均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8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之物沒收。J○○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T○○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Q○○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共二罪,各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上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上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上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上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M○○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F○○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H○○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D○○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U○○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P○○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L○○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飛」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1 年 間,擔任金主,提供相關電腦設備,且負責蒐集大陸地區人 民個人資料及群發詐騙之語音簡訊,邀集癸○(本院審理中 )、J○○、V○○、T○○、Q○○、卯○○、玄○○、 戌○○、未○○、A○○、酉○○,再由癸○負責招攬B○ ○、W○○(上開2 人本院審理中)、宙○○、X○○(本 院審理中)、未○○招攬女友丑○○等人加入;自101 年6 月起,癸○等16人分批辦理簽證及購置機票,先後入境馬來 西亞國(出入境時間如附表甲)從事詐騙工作,然詐欺集團 老闆「阿飛」於101 年8 月底因故撤資,將該詐欺集團旗下 之上開癸○等16人轉至李明昇(綽號:阿水、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集團,李明昇自101 年 8 月底,邀約女友寅○○、天○○、E○○加入,並由寅○ ○招募之前工作同事庚○○、申○○、大嫂M○○,由E○ ○招募乙○○,由天○○招攬F○○、O○○、G○○、H ○○、I○○(本院另行審結)、戊○○(本院另行審結) 、C○○(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加入該集團,自101 年8 月



起,寅○○等14人亦分批辦理簽證及購置機票,先後入境馬 來西亞國(出入境時間如附表甲),並經由李明昇安排癸○ 等前開30人入住該國地址:「NO.17,Lengkok SETIABISTARI Bukit Damansara KL」內,並安排向該國不知名電信公司申 請網址,並以網路技術為所屬電信流詐欺機房更改網路顯號 設定為000-00 000000 大陸南京市人民法院,由李明昇之女 友寅○○擔任現場管理人,負責安排、分配工作,天○○負 責管理採買、生活之事,其詐欺方式係先由癸○、A○○先 設定網路及IP之VOIP、Gateway 設備,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 號系統,群發內容為「自稱是人民法院,提醒你有1 張傳票 尚未領取,將於今天下午5 點前強制執行,如需人員服務諮 詢請按9 」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 眾陷於錯誤接聽或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接至詐 欺機房,由B○○、W○○、宙○○、X○○、V○○、丑 ○○、天○○、M○○、E○○、乙○○、O○○、G○○ 、H○○等人擔任一線詐騙人員,癸○、J○○、T○○、 Q○○、卯○○、玄○○、戌○○、未○○、酉○○、F○ ○、I○○、戊○○、C○○等人擔任二線人員,寅○○、 庚○○、申○○等人擔任三線詐騙人員;第一線詐騙人員佯 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服務人員,經向大陸地區人民謊稱有 傳票未領取,傳票內容為信用卡欠款多少金額尚未繳納、銀 行對其本人提出惡意欠款告訴,將於2 小時內強制扣款,並 告知個人資料外流,建議至南京市公安局報案,如果無法於 2 小時內趕至南京市,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南京市玄武區公 安分局即為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 大陸南京市玄武區公安分局人員,詢問報案內容後,協助以 個人資料外流案件幫其製作備案錄音筆錄,套出被害人文化 水平、工作內容、詢問有無第三者在場,謊稱查詢結果發現 被害人名下銀行帳號涉及販賣毒品、非法洗黑錢案件,目前 已列為犯罪帳戶,專案檢察官下令凍結帳戶5 年時間,刑事 逮捕拘留2 個月,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調查,以套出名下所 有帳戶、存款狀況及金額,現在為了證明其清白的人是檢察 官,等會檢察官會與其聯繫,請求檢察官協助;第三線詐騙 人員會主動打電話予被害人,說明是某檢察官因公安局員警 稱有洗錢案件,要調查資金是否為黑錢,所以務必將帳號轉 至國家金融帳戶監管,作為資金清查之用,要保管2 個小時 ,如沒有洗黑錢,2 小時內即歸還被害人,以證明清白云云 。若受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接受電話指示操作 提款機,即可成功詐得款項,犯罪所得由臺灣或大陸地區車 手集團,在各地銀行提款機取得贓款,藉由不詳方式匯給「



阿飛」、李明昇等人,待「阿飛」、李明昇等人取得詐騙犯 罪分得款項後,預計依百分之5 、8 、7 之比例分紅給擔任 成功令大陸地區民眾匯款之第一、二、三線詐騙人員,其餘 扣除先前犯罪成本開銷後歸「阿飛」、李明昇等人所有。自 101 年6 月27日起至12月24日為止,「阿飛」、李明昇詐欺 集團以上開方式實施詐騙(本案被告個人參與時間均如附表 甲所示),其中於101 年9 月20日中午12時,大陸地區民眾 甲○因上開詐術陷於錯誤,於同日匯出人民幣4200元、於10 1 年9 月26日中午12時許,大陸地區民眾壬○○因上開詐術 陷於錯誤,於同日匯出人民幣1 萬1 千元、於101 年10月30 日下午1 時許、大陸地區民眾K○因上開詐術陷於錯誤,於 同日匯出人民幣4 萬9 千元,於101 年10月30日,大陸地區 民眾丁○○、巳○○接獲前開集團詐欺電話但未匯款而未遂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復於101 年12月1 日至8 日、10日至15 日,成功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丙所示之金額得逞。二、前述李明昇集團之癸○、B○○、W○○、宙○○等4 人, 因故分別於同年9 月26、27日及10月13日返臺離開李明昇集 團而脫離前開集團,嗣於同年101 年10月底起,癸○另受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寶哥」之大陸籍成年男子指示,又陸 續招攬B○○、W○○、宙○○、亥○○(本院審理中)、 D○○、己○○、N○○、黃○○、宇○○、U○○、丙○ ○、辛○○、午○○、P○○、地○○、S○○、L○○及 大陸籍成年男子林亞鋰(綽號:阿新)、賀惠山(綽號:駝 背)等人,復由己○○招攬子○○,由宇○○招攬女友辰○ ○,林亞鋰、賀惠山招攬大陸籍成年男子勞能慶(綽號:阿 慶)、惠凱(綽號:阿楷)等人,加入跨國境(馬來西亞) 電信詐欺犯罪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於101 年10月起,由癸○等人分批辦理簽證及購置機票 ,先後入境馬來西亞國(入境時間詳如附表乙),並由「寶 哥」安排癸○等人入住該國地址:「NO.7,Jalan 12/16 A S eksyen 12,Petaling Jaya 」,再向該國不知名電信公司申 請網址IP:175.142. 153.223、不詳發網位址,並以網路技 術為所屬電信流詐欺機房更改網路顯號設為大陸某醫保中心 電話,另由癸○擔任現場負責人,負責管理及安排分工,其 詐欺方式係先由癸○、B○○先設定網路及IP之VOIP、Gate wa y設備,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群發內容為「自稱 是某醫保中心,提醒你的醫保卡將於今天下午4 點將被暫停 使用,如需人員服務諮詢請按9 」之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 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接聽或回撥,該回撥電話 即經由設定路徑接至詐欺機房,由B○○、宙○○、己○○



、N○○、黃○○、子○○(兼任二線)、U○○、辰○○ 、丙○○、辛○○、S○○、大陸籍勞能慶等人擔任一線詐 騙人員,W○○、亥○○(兼任三線)、D○○、午○○、 P○○、地○○、L○○、大陸籍賀惠山、惠凱等人擔任二 線詐騙人員,癸○、宇○○、大陸籍林亞鋰等人擔任三線詐 騙人員;由第一線詐騙人員佯稱為醫保中心客服專員,被害 人要求查詢所有醫保卡有無異常,告知其醫保卡因在別的省 份某醫院大量提取國家管制藥品,所以醫療防制法將對你停 止醫保卡使用權並追究一切法律責任,被害人即回答沒有至 河南省辦理過該張卡,告知是否遭人冒名使用,建議至河南 省公安廳報案查詢,如果無法於下午5 點前趕至河南省,可 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河南省公安廳即為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 第二線詐騙人員即訛稱為大陸河南省公安廳人員,詢問報案 內容後,協助以個人資料外流案件幫其製作備案錄音筆錄, 套出被害人文化水平、工作內容、詢問有無第三者在場,謊 稱查詢結果發現被害人名下銀行帳號涉及販賣毒品非法洗黑 錢案件,目前已列為犯罪帳戶,要請公安廳科長清查被害人 的財產與該案件有無關係,等會請科長與其聯繫;第三線詐 騙人員會主動打電話予被害人,說明是河南省公安廳科長因 公安局員警稱有洗錢案件,要求被害人配合司法調查套出名 下所有帳戶、存款狀況及金額,以調查帳戶內資金是否為黑 錢,所以務必將帳號轉至國家金融帳戶監管,作為資金清查 之用,要保管2 個小時,如沒有洗黑錢2 小時內即歸還被害 人,以證明清白云云。若受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因陷於錯誤 而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即可成功詐得款項,犯罪所得 由臺灣或大陸地區車手集團,在各地銀行提款機取得贓款, 藉由不詳方式匯給「寶哥」等人,待「寶哥」等人取得詐騙 犯罪分得款項後,預計依百分之6 、8 、7 之比例分紅給擔 任成功令大陸地區民眾匯款之第一、二、三線詐騙人員,其 餘扣除先前犯罪成本開銷後歸「寶哥」等人所有。自101 年 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4日止,「寶哥」、癸○之詐欺集團 以上開方式實施詐騙,其中於101 年11月23日、同年11月24 日、25日、28日、30日、101 年12月1 日至7 日、同年12月 9 至12日、同年12月14日均有向大陸地區被害人成功詐得如 附表丁所示金額得逞(R○○於101 年12月9 日下午3 時許 ,因上開詐術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出人民幣2 萬6,943.21 元)。
三、嗣於101 年12月24日,經大陸公安會同馬來西亞國員警在「 NO.17,Lengkok SETIA BISTARI Bukit Damansara KL」址內 執行搜索後查獲J○○等26人,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一之



一所示之物,復於「NO.7,Jalan 12/16 A Seksyen 12,Peta ling Jaya 」址查獲癸○等20人,並扣得如附表二、附表二 之一所示之物,並將癸○、B○○、W○○、宙○○、J○ ○、X○○、V○○、T○○、Q○○、卯○○、玄○○、 戌○○、未○○、丑○○、A○○、酉○○、寅○○、天○ ○、庚○○、申○○、M○○、E○○、乙○○、F○○、 O○○、G○○、H○○、I○○、戊○○、C○○、亥○ ○、D○○、己○○、N○○、黃○○、子○○、宇○○、 U○○、辰○○、丙○○、辛○○、午○○、P○○、地○ ○、S○○、L○○等46人驅逐出境,迨為警分別於:(1 )102 年1 月21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拘提癸○、B○ ○、W○○、宙○○、J○○、X○○、V○○、T○○、 Q○○、玄○○、戌○○、未○○、丑○○、A○○、酉○ ○、寅○○、天○○、庚○○、申○○、M○○、I○○、 戊○○、C○○、亥○○、D○○、L○○、己○○、N○ ○、黃○○、子○○、宇○○、U○○、辰○○、丙○○、 辛○○、午○○、P○○、地○○、S○○等39人,及於( 2 )102 年1 月22日晚上9 時許,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拘 提卯○○、E○○、乙○○、F○○、O○○、G○○、H ○○等7 人到案,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 條定 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 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 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 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 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 ,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此有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 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 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 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 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 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 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 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



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 ,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 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 非字第94號判決揭櫫甚明,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亦同 此見解。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6315號判決亦可參照。本案所有被告等係自馬來西亞國 撥打詐騙電話,自機房經在馬來西亞網路流共犯「阿飛」、 「寶哥」操控網路系統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 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兼及大陸地區,核屬在我國司法 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判決見解,有中華民 國刑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宙○○等38 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經被告38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經本院告知被告38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38人及 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之規定,當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其證據之調 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 制,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憑證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宙○○、J○○、V○○、T○○、Q○○、卯 ○○、玄○○、戌○○、未○○、丑○○、A○○、酉○ ○、寅○○、天○○、庚○○、申○○、M○○、E○○ 、乙○○、F○○、O○○、G○○、H○○、D○○、 己○○、N○○、黃○○、子○○、宇○○、U○○、丙 ○○、辰○○、辛○○、午○○、P○○、地○○、S○ ○、L○○等38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對於犯罪事



實欄一、二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等事實均自白認罪(見本 院102 年度易字第78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一)第19 3 之5 至193 之9 頁、第193 之10至193 之17頁,本院卷 (二)第15至20頁、第21至22頁、第134 至135 頁、第13 6 至137 頁),核與本案共犯癸○、B○○、W○○、X ○○、亥○○、I○○、戊○○、C○○等人於警詢、偵 查中供述相符,並有中華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102 年1 月 8 日2013 TPEDE00011 號函文〈旅客購票紀錄〉、大陸地 區被害人R○○101 年12月10日詢問筆錄、雄獅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10日102 雄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 函覆、「艙單交集- 同案共犯關係--第一個點:Petaling Jaya ,25人(台20、陸4 、馬1 )」、「艙單交集- 同 案共犯關係--第二個點:Bukit Damansars ,26人,臺籍 」一覽表各1 份、癸○詐欺集團採證照片〈查獲民宅NO.7 〉6 張、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癸○等46人〉、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識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2 , 證物內容:筆記型電腦5 台〉、「102 年他字第190 號案 - 艙單關係圖」、「馬來西亞詐騙集團成員出國艙單彙整 關係一覽表」、「馬來西亞警方破獲51名臺、陸籍跨境電 信詐騙集團案之偵查報告」、大陸地區被害人甲○、巳○ ○、K○3 人102 年2 月25日電話記錄、大陸地區被害人 甲○102 年3 月6 日詢問筆錄、大陸地區被害人壬○○10 1 年9 月26日詢問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位鑑 識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3 ,證物內容:筆記型電腦 12台〉、數位鑑識報告〈證物編號:000000009 ,證物內 容:行動電話48具〉、大陸地區被害人K○101 年10月30 日及102 年2 月27日詢問筆錄、大陸地區被害人丁○○10 2 年2 月27日詢問筆錄各1 份;查獲相關照片〈查獲民宅 NO.7、NO.17 〉82張、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 查詢(詳細畫面)〈癸○等46人〉、寶哥集團相關詐騙資 料、大陸地區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立案決定書〈R○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大陸地區被害人R○○101 年12月10日報案材料、「艙單交集- 次數統計」暨「艙單 交集查詢結果」相關資料、李明昇集團「2 線原稿⑵」、 「三線稿- 農業中文版」、「三線稿- 農業英文版」相關 詐騙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件十六之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等42項目〉各1 份、馬來西亞警方搜索相關照片〈查獲民宅NO.7〉18張、 被告D○○指認照片〈筆記型電腦、民宅NO.7〉43張、被 告辛○○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7、筆記型電腦〉8 張、



被告B○○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7、筆記型電腦〉14張 、被告己○○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7、筆記型電腦〉32 張、被告黃○○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7〉2 張、被告N ○○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7〉7 張、被告W○○指認照 片〈查獲民宅NO.7、筆記型電腦〉43張、「VOS2009Web自 助系統」擷取畫面資料4 紙、扣案電腦通聯紀錄資料1 份 、被告戊○○指認照片〈查獲民宅NO.17 〉2 張、扣案電 腦〈李明昇集團二線業績表〉、〈李明昇集團8 組IP帳號 密碼資料及「VOS2009Web自助系統」操作畫面〉、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附件十六之一,TM 路由器等46項目〉、被告T○○指認文件〈訓練用稿〉、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 月15日102 雄獅總法字 第00000000號函覆〈旅客購票紀錄〉各1 份、採證照片〈 筆記型電腦〉4 張、VOS 語音檔〈檔名:9321-2、93216- 11〉譯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李明昇〉、刑事研究發 展室電腦勘查報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行安全室10 2 年1 月14日長航發字第00000000號書函暨乘客訂位相關 資料、大陸地區被害人R○○提出之銀行帳戶歷史明細清 單、「艙單關係圖」暨入境馬國期間表、駐馬來西亞代表 處102 年1 月16日馬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相關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