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342號
SCDM,102,審易,342,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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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342 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書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1
5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
6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賴書生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賴書生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而於99年5 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賴書生不知悔改,竟與鄭增鳳(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 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032號判決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0 年10月4 日晚上8 時22分許,由賴書生駕駛其胞姐賴雪芬所有之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鄭增鳳,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北 路與十興路交岔路口「永久活魚海鮮餐廳」(起訴書誤載 為永久活海鮮餐廳)對面,趁無人注意之際,由賴書生留 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把風並等候;鄭增鳳則下車持自備鑰 匙(未扣案),以破壞車門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方 式,竊取彭進增所有、停放在該處人行道之車號000 -00 1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分別由鄭增鳳騎乘竊得之機 車、賴書生則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一同離開現場。嗣彭 進增發覺其機車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 ,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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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