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被 告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壽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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