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7號
PCDV,102,重訴,77,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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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恆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被上訴人
被   告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壽宇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悟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貳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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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以綠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