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蓉
被 告 群科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彩堤即洪紫瑄
被 告 隋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曾合意關於授信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所生之訴訟,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權之法院,有該授信契約書第15 條(見本院卷第23頁)、連帶保證契約書第11條(見本院卷 第27頁)之記載可稽,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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