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宇荃
上 訴 人 鄭宇宏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宜嫺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伊永仁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劉崇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國字第1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