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明榮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嘉誼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