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王偉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
林郁絜律師
被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省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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