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88號
PCDV,102,訴,1488,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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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梅芳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麟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 裁定意旨參照)。故當事人間以書面約定就其等因契約爭執 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拘束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再按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彩蝶別墅社區委託管理維護契 約書」,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1 日起至100 年11月30日止之 期間內,由被告提供原告社區安全綜合維護服務,依該契約 書所載報價內容計算結果,被告於上開期間溢收管理費新臺 幣735,660 元,原告因此受有損害,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費用。而兩造於所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 13 條 第2 款,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漏植「審」字)管轄法院(下略)」, 此有原告所提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6頁),而 已就因兩造間所成立保全服務關係所生相關訴訟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 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 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爰依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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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