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朱蔡甜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李進成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王鈴毓
被 告 朱寶興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及其上同
段建號338 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權利
範圍4 分之1 )(以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參諸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見本院
訴字卷第19、20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
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陸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