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53號
PCDV,102,補,1853,201306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百興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   告 達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玖
仟參佰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伍拾
參萬玖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1頁


參考資料
達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興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