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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2年度,61號
PCDV,102,小上,61,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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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61號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徐文祥
上 訴 人 中港奇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兼反訴被告 陳堂
反 訴被 告 戴沛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
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4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 27定有明文。是於小額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反 訴。
二、查本件係上訴人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遞狀對於適用小額程序 之本院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401號102年4月30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嗣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遞狀提起反訴 ,顯係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則依上列說明,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之反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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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