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彭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粘孟文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2 年度
家調字第859 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 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應徵第一審聲請費
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書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