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09號
PCDV,102,司聲,409,201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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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吳榮峰即易昌油漆塗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榮峰即昌油漆塗裝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榮峰即易昌油漆塗裝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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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