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019號
PCDV,102,司繼,1019,201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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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徐豐原
      徐昊
      徐昂
      徐奕
      徐奐
      徐雅琳
      徐效國
      徐韻佳
      黃冠勝
      徐小燕
      許睿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上所載徐昇、徐豐洲、徐鏡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許睿霖之法定代理人許文昌與利益切結書上所蓋印
   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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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