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徐豐原
徐昊
徐昂
徐奕
徐奐
徐雅琳
徐效國
徐韻佳
黃冠勝
徐小燕
許睿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上所載徐昇、徐豐洲、徐鏡豐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許睿霖之法定代理人許文昌與利益切結書上所蓋印
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