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交簡字,90年度,578號
CLEM,90,壢交簡,578,200108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五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二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甲○○係與李奇衛所駕駛車牌號碼F九─五七四一號自用小 貨車擦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於駕車前飲酒之事實不諱,而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 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 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 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 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 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 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 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 、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 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 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 、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 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 :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 睡狀態。本件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BAC值為百分之0‧一七九,有天成醫院緊 急生化血清檢驗單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 度。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