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455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張鴻源
債 務 人 蔡孟樺即蔡燕玲
債 務 人 孫慧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
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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