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869號
PCDV,102,司促,23869,201306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6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延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零肆拾
  壹元,及其中玖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