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401號
PCEV,106,板簡,1401,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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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訴訟代理人 黃崇明
被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志行
訴訟代理人 馬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擎天華城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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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