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龍群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財
債 務 人 張進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貳萬叁仟伍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