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04號
PCDV,101,訴,2104,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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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4號
上 訴 人 越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鋐
被 上訴人 林豐彥
      林豐國
      林豐川
      林豐乾
      林豐富
      林阿隨
      林平華
      林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2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01,20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理由」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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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越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