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6號
上 訴 人 謝麗輝
被上訴人 李秀鑾
以上當事人間101 年訴字第159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3,80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