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205號
PCDV,101,訴,1205,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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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呂振東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起至8月止,陸續向原告 購買耐磨砂漿等材料,原告產品均交付予被告,嗣原告分別 於同年6月24日開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萬8,202元發票 1張、同年7月25日開立金額為33萬1,900元、284元發票各1 張,並於同年8月25日開立金額為27萬1,856元發票1張向被 告請求支付款項,總金額共計為108萬2,242元。㈡被告卻於 100年9月2日委請威盛法律事務所劉宏邈律師來函稱原告所 出賣交付之耐磨砂漿材料具有瑕疵,於施作後產生爆點云云 ,惟原告於100年6至8月間尚有出售相同產品於其他廠商, 迄今未接獲任何如被告所稱之爆點現象,又爆點之形成原因 不一,原告於101年3月26日亦委請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桂齊恆律師函覆,被告於未經專業機構檢驗或鑑定情形下逕 拒絕支付貨款,實違反雙方買賣契約之約定。㈢綜上,原告 於100年6至8月依雙方約定之買賣契約確實交付耐磨砂漿等 材料產品予被告,產品金額共計108萬2,242元,原告依法開 立發票予被告請求支付前接款項,豈料被告於未經專業檢驗 或鑑定即指稱產品瑕疵產生爆點逕自拒絕付款,實已違反雙 方買賣契約,被告自應給付上開貨款予原告。被告行為顯與 法令規定相違,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自99年4月間起即開始向原告購買耐磨砂 漿粉劑等材料施作建築物之地下停車場等耐磨地坪,起初原 告交付之材料並無任何問題。詎100年3至5月間,被告承攬 訴外人宏普建設公司東京會館案(下稱東京會館案)、春源 營造公司萬興國小案(下稱萬興國小案)、建國工程公司墨 香明水案(下稱墨鄉明水案)、日本國土公司全坤風景案( 下稱全坤風景案)等建案工程,因原告提供之耐磨砂漿粉劑 存有瑕疵,於施作後半個月即開始發生爆點突起現象,施作 1 個月後即陸續大量產生爆點突起,導致被告施作之耐磨地 坪工程因無法達到業主驗收標準而無法請領工程款。而被告 施作耐磨地坪之施作程序為第一層(即下塗)為直接塗抹於 建築物結構體RC混凝土之滲透接著劑(因係液態類塗料故無 厚度),第二層(即中塗)為原告提供之耐磨砂漿(厚度約 3mm左右),第三層即上塗則為環氧樹脂面塗(厚度僅約為 0.5mm),發生爆點之處經挖開修補時皆發現其內有黃、白 色之砂漿顆粒。而被告使用之耐磨砂漿粉劑該時皆係向原告 公司購買,100年7月間前開工地陸續發生爆點突起現象,被 告即向原告公司反應,原告公司即派其職員林俊麟現場會同 勘察,其亦稱可能是因原告公司當時曾更換配方所致,參諸 被告於100年6月以後購買之耐磨砂漿粉劑亦未再發生爆點突 起現象,在在足見爆點突起現象確係因原告提供之耐磨砂漿 粉劑瑕疵所造成。㈡前開建案工地陸續發生爆點突起現象時 ,被告即曾向原告要求協商處理因耐磨砂漿粉劑瑕疵造成之 被告損害,詎原告不予理會而僅一味向被告公司請款。因原 告債務不履行,以致被告另需購買材料僱工批土修補,並全 部重新施作第三層之上塗,依民法第359條、第227條規定, 原告自應賠償被告所受已發生之損害132萬8,323元(瑕疵尚 未完全修補完成,損害仍持續發生中,且尚未計入被告公司 因此造成之商譽損失),被告僅以民事答辯狀之送達,於原 告請求之金額範圍內主張抵銷之,超過原告請求之金額部分 則保留另訴請求。是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貨款108萬2,242元 洵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0年6月起至8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耐磨 砂漿等材料,原告產品均已交付予被告,被告迄未給付貨款 108萬2,242元之事實,有統一發票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5 、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367條規定,給付原告貨款108萬 2,242元本息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




㈠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次按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 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是買受人受領 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人否認有物 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之事實,始負證明責 任,故本件應先由被告就系爭貨品存在瑕疵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㈡被告抗辯伊公司於100年3至5月間,使用向原告購買之耐磨 砂漿粉劑於所承攬之東京會館案、萬興國小案、墨鄉明水案 、全坤風景案等工程,於施作後半個月即開始發生爆點突起 現象,施作1個月後即陸續大量產生爆點突起,導致被告公 司施作之耐磨地坪工程因無法達到業主驗收標準而無法請領 工程款等情,業據提出廠商交易明細分析、現場會勘照片為 證(本院卷第46至69頁),固非無據。
㈢被告復抗辯係因原告提供之耐磨砂漿粉劑有瑕疵,始造成被 告施作之上開耐磨工程發生爆點突起現象等情,並聲請本院 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工程鑑定,鑑定結果:「地下 室停車場耐磨地坪面層爆點突起之原因應係耐磨砂漿層所造 成,造成停車場地坪表面爆點之原因與本四建案之耐磨地坪 僅採用耐磨砂漿骨材FX-150B劑,而未同時採用FX-150A劑搭 配混合使用有關-由於減料而未採用符合規範之標準材料( A劑加B劑)施作且亦與材料攪拌是否均勻、施工方法、施工 時間是否控制得宜有關。如耐磨砂漿層未完全乾燥前即塗面 層之環氧樹脂,由於耐磨砂漿層之水和作用之濕度控制超過 8%時,由於耐磨砂漿在未充分均勻拌和濃度過高部分化學反 應較慢之情形下,亦將造成表面之環氧樹脂層爆點突起」等 語(外放鑑定報告書第5、6頁),並未表示被告所施作之地 下室停車場耐磨地坪面層爆點突起係因原告所提供之耐磨砂 漿粉劑所引起,被告復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原告提供之耐磨 砂漿粉劑有瑕疵,是被告上開所辯自難遽信為真實。 ㈣上開鑑定意見固稱「成,造成停車場地坪表面爆點之原因與 本四建案之耐磨地坪僅採用耐磨砂漿骨材FX-150B劑,而未 同時採用FX-150A劑搭配混合使用有關-由於減料而未採用 符合規範之標準材料(A劑加B劑)施作」等語,惟被告向原 告購買者僅係「優特彩色強化耐磨砂漿FX-150B」即水泥與 砂等混合成4包為單位,並不包括「優特彩色強化耐磨砂漿 FX-150A」即高聚合水性基強化樹脂,且被告復自承「自99



年4月間即開始向原告購買耐磨砂漿粉劑等材料施作建築物 之地下停車場等耐磨地坪,起初原告交付之材料並無任何問 題」等語,可見原告「優特彩色強化耐磨砂漿FX-150B」產 品本身應無瑕疵,其搭配「優特彩色強化耐磨砂漿FX-150A 」固屬符合規範之標準材料,惟單獨施作時倘充分攪拌均勻 ,亦不致發生被告所稱爆點突起現象即砂漿層背面有白色顆 粒雜質(外放鑑定報告書第5頁八、鑑定結果:㈡)。是本 件地層爆點突起現象即地坪表面之環氧樹脂層爆點突起,除 與被告於施工時,未同時採用FX-150A劑搭配混合使用有關 外,實亦係被告於施工時,於耐磨砂漿層未完全乾燥前即塗 面之環氧樹脂,由於耐磨砂漿層之水合作用之溼度控制超過 8%,耐磨砂漿在未充分均勻拌合濃度過高部分化學反應較 慢之情形下,造成表面之環氧樹脂層爆點突起,質言之,本 件地坪表面之環氧樹脂層爆點突起,尚非源自原告出售之「 優特彩色強化耐磨砂漿FX-150B」之材料本身,而應係因被 告於施工時未同時採用FX-150A劑搭配混合使用、未充分攪 拌均勻、施工方法不當、施工時間及溼度控制不當等原因所 造成。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自100年6月起至8月止陸續向原告購買 耐磨砂漿等材料,原告均已將產品交付被告,而被告並未證 明該產品有瑕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8萬2,242元,自 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8萬 2,242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本院卷第21頁)翌日即101年 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 當,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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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