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64號
PCDV,101,訴,1064,201306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林秀青
      林矗杉
兼上2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春億
被   告 鄭金塗
訴訟代理人 鄭銀河
      鄭秀美
被   告 鄭欽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