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吳方佃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劉玉雯律師
被 告 吳信德
吳重德
鍾吳美惠
吳美琪
吳美怜
吳哲成
吳怡慧
兼 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宜靜
被 告 吳嘉欣
吳孟瑜
吳沃洲
吳江明霞
李富桂
吳堅銘
吳欣容
吳昌雄
吳沃霖
吳茂崧
吳淑勤
林吳淑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款第三行及第四項第一款第三行關於「張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好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