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10號
PCDV,100,訴,910,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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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申榮祖 
原   告 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吉 
原   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良 
原   告 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常竣 
原   告 長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俊源 
原   告 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欽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利源鏈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尚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附表一: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附表二: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參拾萬│
│參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
│陸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




│壹佰貳拾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長大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
│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負擔十分之一,原│
│告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原告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捌佰壹│
│拾玖元為原告湯城園區20號大樓管理委員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捌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為│
│原告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於原告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仟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長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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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源鏈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