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5號上 訴 人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被 上 訴人 張乃心 范兆祥 黃宥寧 廖珮妤 王建勛 王嘉宏 廖慶筠 熊嘉華 施雅真 劉珮菁 陳翠蓉 黃偉鈞 黃雅慧 黃錦香 鍾新民 呂秀玲 張浩維 留淑婷 賴俊凱 許志強 孫珮寧 盛玉芬 黃昶盛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壹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