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505號
PCDM,102,聲,2505,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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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于大慶
被   告 吳中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4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大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于大慶因被告吳中泰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刑保工字第26 5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吳中泰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另並經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 行,亦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于大慶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 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拘票暨報告書2 份、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拘提並執行函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回函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及 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 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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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