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67號
原 告 莊菱蓁
莊菱亘
原 告 莊博丞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秋嫻
被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35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