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Titleist商標之帽子柒頂、仿冒Wilson商標之服飾貳拾肆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9283號被告葉家棋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期滿。扣案仿冒Titleist商標 之帽子7 頂、仿冒Wilson商標之服飾24件(101 年度紅保字 第1358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 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 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並酌作文字修 正)亦有明文。而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本質上具有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罰法令關 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 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 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 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 ,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 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 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00 條、第205 條 、第209 條、第219 條、第266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 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 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是(最高法院
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再按,刑法部分條文 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 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 原規定: 「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 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 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 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 於第2 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是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 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 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葉家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即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4 月 24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9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 年5 月 22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584 號駁回再議確定,其緩起訴 期間已於102 年5 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 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 案仿冒Titleist商標之帽子7 頂、仿冒Wilson商標之服飾24 件,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