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62號
PCDM,102,聲,2262,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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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嘉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44
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塊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 條第2 項亦有明定。被告尤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 案,業經判決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 包(驗 餘淨重0.1370公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 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 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予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 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業經同判決不另為無罪諭 知確定,此有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445 號卷第2 至4 頁),又於該 案扣案之黃綠色乾燥菸草碎塊1 包(驗餘淨重0.1370公克) ,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大麻 主要成分之一)等情,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0 年2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 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023號偵 卷第88頁),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甚明,聲請人依法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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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