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59號
PCDM,102,聲,2259,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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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子欽
被   告 徐昶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 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同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子欽因被告徐昶昇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徐昶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邱子欽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送達證 書2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執字第3260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份、保 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 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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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