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13號
PCDM,102,聲,2213,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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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寬良
具 保 人 劉世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世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 102年1月1日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劉世偉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即被告王寬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劉世偉繳納 保證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該案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 字第22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 依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 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回證、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各 1份在卷可憑;佐以受刑人另案受確 定判決應接受執行時已逃匿,業經通緝之事實,有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5月24日新北檢玉丑緝字第2233號通緝 書附卷可稽;再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 人到案接受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 102年4月25日新北檢玉丑字(102執4645號)通知及送 達證書各 1紙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於具保後逃匿無誤。 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1萬元,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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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