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清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50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2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一)於97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7 月6 日以98年 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二)於94年間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22日以 97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8年度聲字第282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三)於97年、9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7 日以99年度訴字 第8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與前開(一) 至(二)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自98年9 月22日起入監執行。 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3 月10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4 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