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國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貳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國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1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起 間為1 年,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遊戲光碟2 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 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 條亦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 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 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而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重製物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等2 罪,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112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被告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命書立悔過書的負擔,緩 起訴期間並已於101 年1 月13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112號偵查卷無誤,並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 卷可稽。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 片,係被告用以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 於警詢中自承在卷,參照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 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2 片,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遊戲光碟片名 │著作權人 │光碟(片)│
├──┼───────────────┼────────┼────┤
│一 │真三國無双MULTI RAID specail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1片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 │北斗無双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1片 │
│ │ │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