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00號
PCDM,102,聲,2100,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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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弘霖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 年
度聲沒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弘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6360號、第6469號 、第659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5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袋(驗餘淨重0.0528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 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本屬違 禁物無疑,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4 條第2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2 項及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00 號8 樓為警查獲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6360號 、第6469號、第659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582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所查扣之白色 透明結晶1 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驗餘淨重0.052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101 年11月9 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 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 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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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