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耀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耀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甚明。次按中華民國刑法於民 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增訂第 50條第1項 但書及第2 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 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 形,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 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 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規定之適用,故 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 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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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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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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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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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3月19日 │101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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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4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53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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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593號 │101年度簡字第8043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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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5593號 │101年度簡字第8043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年10月2日 │102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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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 │
│ │度聲字第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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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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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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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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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2月15日 │101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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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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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案 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70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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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980號 │101年度簡字第828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年2月4日 │102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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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980號 │101年度簡字第828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3月4日 │102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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