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調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冠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臺北市計程車客運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十八條約定: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