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3665號
PCDM,102,簡,3665,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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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年度偵字第5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文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 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 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 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建文先後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 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均僅以一 罪論。故核被告陳建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為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即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新臺幣11,252,981 元,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有礙國 家賦稅之徵收及制度之公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額之數額,及被告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 琇 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380號
被 告 陳建文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文台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和公司,址設嘉義市○



區○○街00號7樓之2)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7年7月間起,至100年8月 間止,明知台和公司並無與附表所示營業人銷貨之事實,卻 接續將台和公司銷售貨物與附表所示營業人之不實交易項目 、金額等事項,填載在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台和公司統一發 票內,而接續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65張,銷售額計 新台幣(下同) 3億810萬567元,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 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分別將其中之170張統 一發票,銷售額計2億2505萬9270元,交付予附表所示之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分別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營業稅共1125萬2981元,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徵收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三)台和公司稅籍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四)台和公司欠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 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欠稅總 歸戶查詢情形表1份。
二、核被告陳建文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嫌;被告同一時間、在同一營業地址,登記為台和公司之負 責人,並於上開期間,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犯行,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 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屬事實上一 罪。另被告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又該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本質,不另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併此 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項目│ 營業人名稱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台灣杉化股份有限│ 3 │ 5,040,300│ 252,015│ 3 │ 5,040,300│ 252,015│
│ │公司 │ │ │ │ │ │ │
├──┼────────┼──┼──────┼─────┼──┼──────┼─────┤
│2 │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1 │ 2,202,250│ 110,113│ 1 │ 2,202,250│ 110,113│




├──┼────────┼──┼──────┼─────┼──┼──────┼─────┤
│3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35 │ 36,685,988│ 1,834,301│ 35 │ 36,685,988│ 1,834,301│
├──┼────────┼──┼──────┼─────┼──┼──────┼─────┤
│4 │昶達都市更新事業│ 86 │ 70,169,295│ 3,508,475│ 0 │ 0│ 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誌亨工程有限公司│ 26 │ 35,123,833│ 1,756,195│ 26 │ 35,123,833│ 1,756,195│
│ │司 │ │ │ │ │ │ │
├──┼────────┼──┼──────┼─────┼──┼──────┼─────┤
│6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68 │ 102,286,150│ 5,114,316│ 68 │ 102,286,150│ 5,114,316│
├──┼────────┼──┼──────┼─────┼──┼──────┼─────┤
│7 │鴻九針織廠 │ 1 │ 630,000│ 31,500│ 1 │ 630,000│ 31,500│
├──┼────────┼──┼──────┼─────┼──┼──────┼─────┤
│8 │金瓚國際企業有限│ 31 │ 36,619,389│ 1,830,973│ 31 │ 36,619,389│ 1,830,973│
│ │公司 │ │ │ │ │ │ │
├──┼────────┼──┼──────┼─────┼──┼──────┼─────┤
│9 │沅鴻媒體傳訊有限│ 6 │ 8,386,478│ 419,325 │ 0 │ 0│ 0│
│ │公司 │ │ │ │ │ │ │
├──┼────────┼──┼──────┼─────┼──┼──────┼─────┤
│10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 5 │ 6,471,360│ 323,568 │ 5 │ 6,471,360│ 323,568│
│ │公司 │ │ │ │ │ │ │
├──┼────────┼──┼──────┼─────┼──┼──────┼─────┤
│11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 3 │ 4,485,524│ 224,276 │ 0 │ 0│ 0│
│ │有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265 │308,100,567 │15,405,057│170 │225,059,270 │11,25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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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誌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