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滄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9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滄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2-15 行關於 「上開甲案、乙案、丙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丁案 、戊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 0 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記載,應補充更 正為「上開甲案、乙案於入監執行後,經同法院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並於99年5 月1 日出監,再於99年11 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丙案、丁案、戊案後,甲案、乙案、丙 案經同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丁案、戊案經同 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接續執行,於100 年 7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 前有上揭及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 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9470號
被 告 陳滄智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巷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滄智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8年度簡字第3173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2月3次確定〈甲案〉;又因侵占、竊盜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86號分別判決處有期 徒刑2月、3月確定〈乙案〉;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63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600號駁回上訴而告確 定〈丙案〉;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98年度簡字第97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2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丁案〉;嗣又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 簡字第48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戊案〉。上開甲案 、乙案、丙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丁案、戊案經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10日 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100年11月15日凌晨2時28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號前由李潔琪所開設之鹽酥雞攤位,徒手開 啟該攤位之冰箱後,竊取冰箱內之食物(價值約新臺幣3, 500元),得手後離去。嗣李潔琪於同日下午發現遭竊,報 警處理,經調閱案發地附近監視器錄影光碟,而查獲上情。二、案經李潔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滄智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潔 琪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詹 騏 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