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三萬六千一百三十三元折合銀元四十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七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千四百五十四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二元,扣除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尚應繳納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十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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