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6年度,1294號
PCEV,106,板簡,1294,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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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12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曾玟蒨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讀開明工商期間,邀同訴外人曾秋香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借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30萬元,而被告吳秋慈申請核撥借款共計2筆 ,金額合計為109,865元,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 一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若借款人未依期償還本金或付 息時,除按原各放款借據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 10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109,865 元未還,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依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 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放款借據1份、就學 貸款申請撥款通知2張、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



款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而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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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